百色市司法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执法类型 | 事项内容 | 法律依据 | ||
执法对象 | 拟处罚情况 | 违法情形 | |||
1 | 行政处罚 | 律师 | (1)处罚款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2)情节严重的,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处罚的 | 同时在两个律所执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 |
2 | 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 ||||
3 | 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 ||||
4 | 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 ||||
5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
6 | 律师 | (1)处罚款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2)情节严重的,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的 | 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 |
7 | 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 | ||||
8 | 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 ||||
9 | 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
10 | 律师 | 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处3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 | 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 |
11 | 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 ||||
12 | 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
13 | 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 ||||
14 | 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 ||||
15 | 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 ||||
16 | 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 ||||
17 | 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 ||||
18 | 泄露国家秘密的 | ||||
19 | 律师事务所 | 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处3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 | 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 | |
20 | 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 ||||
21 | 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 ||||
22 | 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 ||||
23 | 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 ||||
24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
25 | 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
26 | 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
27 |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 对负责人视情节轻重,需要处3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 | ||
28 | 律师 | 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 | |
29 |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超过3千元的 |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 | |
30 | 公证机构、公证员 | (1)对公证机构: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2)对公证员:情节严重的,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的,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 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 |
31 |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 ||||
32 | 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 ||||
33 | 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 ||||
34 | 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 ||||
35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
36 |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 | (1)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的;(2)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的 | 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 |
37 |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 ||||
38 | 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 ||||
39 |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 ||||
40 |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
41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
4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有违法所得,依照法律法规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为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地四十六条 | |
43 | 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
44 |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 ||||
45 | 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 ||||
46 | 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事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 ||||
47 |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
48 | 明知委托代理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 ||||
49 | 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 ||||
50 | 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 ||||
51 | 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
52 | 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 ||||
53 | 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 ||||
54 | 泄漏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
55 | 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 ||||
56 | 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 ||||
57 | 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
58 | 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 ||||
59 | 泄漏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 ||||
60 |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 ||||
61 | 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 ||||
62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
63 |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 |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 | 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未经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
64 | 司法鉴定机构 |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处罚,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 | 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
65 | 登记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未依法办理变更或者备案登记的 | ||||
66 | 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或者司法鉴定备案文书的 | ||||
67 | 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 ||||
68 | 以诋毁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或者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 | ||||
69 |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 | ||||
70 | 违反规定接受委托的 | ||||
71 | 应当停止执业而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 ||||
72 | 组织未经登记的人员违反规定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者组织司法鉴定人超出本人登记的业务范围执业的 | ||||
73 | 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鉴定的 | ||||
74 | 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的 | ||||
75 | 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 ||||
76 | 对本机构司法鉴定人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
77 | 司法鉴定人 | 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处罚,可以并处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 | 超出登记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
78 | 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 ||||
79 | 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 ||||
80 | 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或者当事人财物的 | ||||
81 | 应当停止执业或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终止,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 ||||
82 | 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 | ||||
83 | 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司法鉴定的 | ||||
84 | 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 | ||||
85 | 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的 | ||||
86 | 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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