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6日,田林县八渡司法所联合林业站、当地法学会员及法学咨询专家,成功化解陆某与黄某山林道路通行权纠纷,黄某支付1300元补偿款后获道路长期通行权,关键在于调解中精准释法、情理兼顾。
纠纷源于陆某十年前自费修100余米山路运木材,今年黄某采伐杉木需用此路-----绕行则成本翻倍且有安全风险,但陆某认为需补偿修路成本,黄某则主张道路属集体设施不愿付费,协商无果后到司法所申请调解。
调解以“释法”为突破口:调解员先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8条,明确“相邻权利人应遵循有利生产、公平合理原则”,解释黄某运输杉木是农业生产刚需,其通行权受法律保护,而陆某前期投入也应被尊重,二者并非对立;再援引第291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对相邻方必须利用其土地提供便利”,结合勘查指出黄某并没有更合理路径,符合“必须利用”情形,陆某不能拒绝。

图为调解现场
明确法律边界后,调解员以情理平衡:陆某修路确有成本,让其无偿供用有失公允;黄某是直接受益人,适当分担费用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平原则,也能减少陆某心理落差。
经近两小时沟通,双方达成共识。此次调解印证,基层相邻权纠纷需“以法为据、以理服人”:先用法条厘清权利义务,再兼顾实际诉求,方能让法治融入基层治理,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